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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正式买卖契约应留意

律师热线:安全购房系列谈(五)
1998-09-2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购房者签订买卖契约时,首先应注意要使用由北京市房地局统一颁发实行的统一合同文本,包括内、外销商品房的预售契约和销售契约。有些发展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项目本身不合法,自行拟订合同文本。往往合同条款对购房者不甚公平,签订以后也会在预售登记、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许多问题。因此,购房者应要求发展商签订统一的合同文本。同时,双方还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的内容需经市房地局审核批准。

房产买卖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以下内容最容易产生纠纷,应给予重视。

第一,物业的付款方式。购房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一般原则是尽可能选择周期较长的方式,并且应在房屋交付前或产权过户前保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以制约发展商。第二,实测面积与销售面积的误差。一般来说,误差在2%以内的,双方可不再结算,误差在5%以内的,双方应另行结算。如果误差超过5%,购房者应要求有权解除合同和退房。第三,卖方违约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发展商在合同中将购房者的违约条款制订得非常详尽,而对其自身的违约却避而不谈,购房者应将发展商可能出现的违约内容及惩罚方式明确提出,以避免日后进行投诉时没有合法依据。第四,物业管理条款。购房者在合同中应与发展商确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对管理内容、管理方式、收费标准等做到心中有数。第五,物业的质量保证及保修。目前商品房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尤其应对保修和质量检验的条款作出详细约定,并审查质量保证书等法律文件。

最后,购房者在签约过程中,对自己关心的问题和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应尽量与发展商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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